2016年8月,南寧一名女子宋某因為生意投資的原因,向某銀行貸款15萬元,用她在西鄉塘的一套房產來作為抵押。拿到貸款后,宋某還了幾期貸款后就不還了,上了銀行里的“老賴“名單。銀行也很干脆,按其規章辦事,把宋某給告上法庭。法院判決宋某向銀行償還各類費用近16萬元。加上宋某之前還的錢,這是總共要給銀行二三十萬。宋某拒不執行,銀行申請強制執行,把宋某的房產給拍賣了,要求宋某于2019年4月騰空房屋。但是,法院拍賣4次,都未能成交過戶,皆因宋某拒絕搬離,或搬離了又偷偷搬回。這一番折騰,法院把宋某的案件弄成了刑事案件,宋某被判拘役4個月。這一場操作下來,宋某只好同意讓出房子了。
從這個事件看來,要向銀行貸款,要有足夠的警惕意識。因為銀行從來是不會做虧本買賣的。像上面的事例中,宋某只是向銀行貸了15萬元,但最后卻還了幾十萬,還坐了四個月的牢。像宋某這樣的人,想著弄得了銀行的錢,就當老賴,不還錢,占公家的便宜,無疑是愚蠢的。上了”老賴“的名單,坐火車、坐飛機,辦理一些什么業務,都會受到嚴重影響,因為征信方面出了問題。誠然,像宋某這樣拖著、賴著,的確可以拖延一段時間。但是銀行不會無限期地讓老賴們拖下去,到后面,就會將之轉變成刑事案件,屆時公安機關就會介入。”老賴“也會面臨牢獄之災。